
案例:
PM Simon心想: 希望, 天啊, 不要又來了~
與客戶 Hinne進行的專案才在上個月風風光光的被Award. 但現在已經是客戶第三次要求我們做超出身為OEM供應商範圍的要求了. 據一般業界的通則, 不是應該是原廠應該負責產品設計成敗之責,也就是應該在該原廠Hinne完成該產品的所有設計驗證後, 再由OEM供應商的我們負責在我方廠房的生產設備調整及我方生產良率提升之責, 但最近的一個月, Hinne一直要求我們派RD工程師 on site到Hinne進行產品協同設計開發. 試想: 一組HW/SW Team駐德國少說三個月, 天啊, 先前我的開發計畫書根本沒有列這一項開發預算. 現在如何向大老闆邀追加這一大筆預算? 但若不能在本周回覆HW/SW Team駐德國的行程, Hinneu 一直威脅會因此導入2nd source來參加該重要開發計畫, 分享本來設想的大部分預計出貨量.那麼, 先前promise的預算目標就遙不可及了. 我想: 奇怪, 先前在合約書上寫OEM不夠清楚能讓客戶知道我方並不提供駐廠偕同設計服務嗎?
心得分享:
縱使業界對於與供應商的不同合作關係(ODM/OEM/EMS) 有一個概念架構及定義, 但在細部專案執行上,仍有許多客戶認為他們約定成俗或習以為常的執行要項, 或ODM/OEM/EMS的供應夥伴應該要提供服務或資料的地方. 尤其對於第一次合作的客戶, 因為沒有前例可循, 所以若未能在事前先以白紙黑字寫下雙方的權利義務, 往往後續皆會有令雙方吃驚的情事發生(我方會認為: 天啊, 客戶怎麼會有這個無理要求? 而對方會覺得, 這格供應商是從火星來的嗎?) .尤其對於ODM/OEM/EMS供應商方,因為幾乎一直是買方市場, 所以往往後續ODM/OEM/EMS的供應, 皆以暗自吞下額外成本或擔負預期外時程延長之責, 甚至是penalty罰款了事. 也因此,身為肩負專案成敗之責的PM, 縱使突然獲得客戶award通知時見獵心喜或被成功的喜悅沖昏頭, 但有經驗的PM此時必須事前非常清楚的以”先小人後君子”的心態, 對於雙方的權利義務(R&R, Role and Responsibility; 或叫SOW: Statement of work)做非常清楚的討論及定義, 並建議完整列示該R&R在具法律效益的意向書或合作合約上(通常列在合約的Exhibit上).



